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