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