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