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