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