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