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