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3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