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3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