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