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