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