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支持计划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