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