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