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