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