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干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