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