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