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