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章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第五十六条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 第五十七条 特定贷款管理: 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