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五十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