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