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