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章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