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三十五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