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