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