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