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注册资格:

徇私舞弊,故意出具失实报告;

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