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