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