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