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