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