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经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近2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近2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