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