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