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