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