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