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