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