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
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相关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整理行政复议案卷,并负责归档工作;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