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