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总结,并写出结案报告。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