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印章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