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上述规定或者依据审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处理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