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要转呈审理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审理请示函》,请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审理的文件的名称; 请求审理的主要内容; 请求书面答复的最后日期要求。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