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案件产品的检验、鉴定请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