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